股份支付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一、基本概念
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
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其中“获得批准”,是指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就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和条件已达成一致,该协议获得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的批准。等待期,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可行权日,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职工和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的权利的日期。行权日,是指职工和其他方行使权利、获取现金或权益工具的日期。
二、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
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等待期为授予日至可行权日的期间;
对于行权条件为指定业绩的股份支付,按照授予日最可能的业绩结果估计等待期的长度。
本企业在行权日后不调整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及所有者权益总额。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对方服务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处理:一是对方服务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按照购买日对方服务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所有者权益相应增加。第二
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但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在取得服务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
行权日,企业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并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
在税收待遇方面,,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以股权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内容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原则,权益企业结算的股份支付属于资本公积的增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确认费用扣除额。是否为股权结算股份支付,以换取可在授予后立即行使的员工服务;股权结算股份支付,以换取只能在等待期内完成服务或满足规定绩效条件后行使的员工服务,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其他方服务的,应当进行纳税调整。企业以股份回购方式奖励职工的,也属于以股权结算的股份支付。
三、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差额
在会计处理方面,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按照企业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授予后立即行使权利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企业所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在授予日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对于只有在等待期内完成服务或满足规定的业绩条件后才能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以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
按照企业承担的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及相应负债。
在资产负债表日,
后续信息表明企业当期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与以前估计不一致的,应当调整至可行使日的实际可行使水平。企业在相关负债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和结算日重新计量负债的公允价值,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在税务处理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直接规定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内容。但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允许扣除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费用。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向在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职工支付的一切现金或者非现金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等,以及与雇佣或雇佣员工有关的其他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原则,企业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属于应付职工薪酬的增加,即《实施条例》规定的工资薪金费用,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在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由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所得有关的合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税法规定的扣减时点与会计准则规定的扣减时点不同。根据税法规定,实际发生的费用在行权时确认,费用扣除一般在实际行权时确认。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授予后能够立即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企业承担的负债的公允价值已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的,行权前应当进行纳税调整。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只有在按照会计准则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满足规定的履行条件后才能行权,
当期取得的服务,在对可行使权利进行最佳估计的基础上,按照企业承担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成本或费用及相应负债,并在行权前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