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科工作职责标准
一、审计科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监督检查权:
1.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交财务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2.有权参加本单位和受审核方的相关会议。
3.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账目和资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受审核方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瞒。
4、有权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索取证明材料,并复印,
复制并拍摄相关文件、资料和实物的现场照片。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要求公司领导或相关部门作出临时停止决定。
6、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破坏审计工作的,可以采取查封有关账簿、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2.
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率的建议和纠正金融违法违纪行为的意见。
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公司董事会有关决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因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可以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追究刑事责任。
三、 受审核方必须按照要求认真执行审核科出具的审核报告中的审核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