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收入是否可以“打包”用于纳税
Q:我是一家建筑企业的财务主管。二月份,我们公司承诺建造一个住宅小区。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施工进度无法准确计算,项目资金无法按进度到位,因此成本收入无法准确计算,我公司能否在项目建成后准确计算收入,并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46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委托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和飞机,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或其他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成的完工进度或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贵公司不能在项目竣工后计算成本收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应根据合同价格确定总收入,按照纳税期末提供的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减去以前纳税年度累计确认的收入,确认当期收入。同时,提供劳务的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减去上一纳税期间累计确认的成本,结转至当期成本,然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