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订第670号国务院令,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正〈中华国民共和国海关稽察查察条例〉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自10月1日起施行。
《决议》对现行条例重要作了以下修正:
一是增长了对海关实行稽察查察具有保障和支持感化的基本性办法。《决议》划定,海关依据稽察查察工作须要,可以向有关行业协会、当局部分和相干企业等收集特定商品、行业与进出口运动有关的信息,并依据有关企业、单元的进出口信誉状态和风险状态肯定海关稽察查察重点。
二是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海关稽察查察法式。《决议》将海关不经事先通知进行稽察查察的情况明白限制为被稽察查察人有重年夜违法嫌疑,其账簿、单证等有关材料以及进出口货色可能被转移、隐匿、毁弃等紧迫情形;将稽察查察申报送被稽察查察人收罗看法的情况限制为“稽察查察申报认定被稽察查察人涉嫌违法”,并仅就“稽察查察申报认定的事实”收罗看法。《决议》撤消了应用盘算机记账、核算的有关企业、单元应该将管帐记载打印成书面记载保管的划定;还删去请求有关企业、单元向海关报送进出口货色购置、发卖、加工、应用、损耗和库存情形材料的划定。
三是完美海关稽察查察权柄和办法。依据海关法有关划定和海关稽察查察现实须要,《决议》增长了拘留收禁强迫办法方面的划定,并明白可以查封、拘留收禁相干电子数据存储介质。
同时增长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海关进行稽察查察时,可以委托管帐、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机构就相干问题作出专业结论。”
“被稽察查察人委托管帐、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可以作为海关稽察查察的参考根据。”
四是宽严相济惩处违法行动。《决议》进步了对违法行动的罚款数额。同时划定,与进出口货色直接有关的企业、单元自动向海关申报其违背海关监管划定的行动,并接收海关处置的,应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分。
今朝,《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54号召,2014年8月7日)及更新的《中华国民共和国海关稽察查察条例》均是在国务院层面承认了涉税专业办事机构的感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