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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一赠一”的增值税计算
        2022-03-30 09:42:59

             “买一送一”的增值税计算“买一送一”的销售模式在商品流通中广泛存在,但在税法和税收文件中对如何征收增值税没有明确的针对性解释。在“买一送一”交易中,企业能否税前扣除增值税

            是否“计划”差别很大

            王伟是一家企业的注册税务师,他曾经在“买一送一”的增值税筹划中遇到过这样的问题。

            【例】在“买一送一”活动中,一家大型商场a规定买一套西装送一件同品牌衬衫。西装在当月售出,

            单价600元,单价250元;免费衬衫,单价200元,单价100元。销售时,企业会将西装和衬衫同时写在一张发票上,表示折扣为200元。

            会计处理:

            借方:库存现金00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20.51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9.49

            结转成本会计处理为:

            借方:主营业务成本00

            信用证:库存商品-一套西装00

            库存商品-一件衬衫00

            本商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54号)的规定:

            纳税人以折扣价出售商品。

            同一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金额的,可以对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折扣金额单独开具发票,无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折扣金额不得从销售金额中扣除。”。

            同时,该地B商场也采取了“买一送一”的促销方式,但在销售时只开具西装发票,但赠品衬衫没有开具发票,也没有注明折扣金额,企业在会计处理中也做了同样的分录。

            后来

            a商城和B商城同时接受了当地税务机关的检查。

            a商场在发票上反映,当时出售的商品包括一套西装和一件衬衫。因此,销售价格低于同类商品单位销售价格的行为可以理解为折扣销售,税务机关对此予以认可。但是B商城在发票上只反映了西装的销售情况,没有反映衬衫的销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的规定,企业将购进的货物无偿提供给他人的,视为销售货物。因此

            B商城赠送的衬衫按同类商品的销售价格申报纳税,企业补缴9.83元税款。

            针对上述问题,还可以有另一种规划方法,即降低销售价格,实施捆绑销售,分别降低西装和领带的价格,并一起销售。这样,也可以达到促销和节税的目的,但“西装和领带”在会计和实际处理中应被视为一种“新商品”。

            事实上,上述处理方法不能称为标准意义上的税收筹划,只能视为避免税务机关“视同销售”的纠纷,

            要么满足折扣销售条件,要么单独降价。这种经营之所以存在并能够通过检查,是因为商场在商品销售定价和向无关客户提供折扣方面拥有自主权。

            从纳税人的角度来看,上述问题只会因为不同的业务处理形式而带来不同的税负,这对纳税较多的企业显然是不公平的。如果纳税对象仅以企业的会计处理为基础,即使企业的经济业务已经发生,也只能通过改变会计分录来改变纳税义务。这样的税收筹划难免会让人觉得有点“陈腐”。

            物质和形式哪个更重要

            对此,科技大学讲师李宝峰认为,税收政策的实施不应以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形式为主要原则,除非是税收应充分发挥经济职能介入或支持的引导工程。对税收没有特别规定的,按照财务会计的有关规定执行。此外,《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6条的规定也表明,实质应该比形式更重要。同样地,

            税收征管也要坚持这一原则。

            因此,在“买一送一”问题上,“送一”是形式,不能完整、真实地反映其本质。“买一送一”的实质是降低价格。要区别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免费赠品,避免滥用赠品形式,应采取相应的税收征管措施,

            真正体现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例如,根据税收要素法定清晰的原则,关于“买一送一”的税收要素的规定应尽可能清晰,不存在歧义和矛盾。

            为了满足商业分销形式多样化的需要,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可以适当保留,以便于征管,但必须加以限制。根据税收合作与依赖的原则,在“买一送一”证明和是否征税的问题上,征税者和纳税人应该相互信任、相互合作,而不是对抗。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不能怀疑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也不能简单地将“买一送一”定性为免费礼物。纳税人应有权要求税务机关的信任。

            免费和付费是是否纳税的关键

            广东省邓州市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陈晓认为,“买一送一”只是一种形式。我们应该通过形式来探究它的本质,看看它是付费的还是免费的。如果是免费的,则视为销售对象。如果支付,则不视为销售对象。

            法律意义上的无偿馈赠是指出于情感或其他原因而做出的无私、慷慨的行为。赠与是指财产从捐赠者转移到接受者,但它不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当主商品被出售时,从商品同时被呈现。

            此礼品属于正常交易,以利润为动机,属于捆绑销售或降价销售。

            增值税是对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税征收的一种税收。从增值税链条的角度看,表面上企业销售的商品有相应的进项税和销项税,但礼品只有进项税,没有销项税,这似乎不合理,但事实上,礼品的销项税已经隐藏在主要商品的销项税中,但并未被剥离。因此,应允许申报和扣除礼品进项税,赠送礼品时不应单独计算销项税。

            因此

            陈晓认为,销售主货、送出下级货的行为不属于免费赠品,应定义为实物折扣,即不能视为销售,赠品不能再征税。礼品的价值应在所得税前扣除,作为销售成本的一部分。而且,只要"买一送一"行为具备以下要素,无论发票如何开具,,

            税务机关应确认有内部销售协议作为开展活动的基础,并规定活动的开始和结束时间;在发票上注明礼物的名称,

            并且礼品的价值不能从商业秘密的角度体现;结转销售成本时,主商品和从商品的价值必须同步结转,数量必须一致。

            同时,陈晓表示希望国家税务总局澄清是否对捐赠物品的销售征收增值税。例如,文件中应明确以下内容:明确“赠与”行为被视为销售税的具体条件,区别对待销售赠与和一般赠与;将销售礼品纳入“商业折扣”或“销售补贴”的范围进行标准化;

            规范和统一“商业折扣”和“销售补贴”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无论商家或厂家有折扣或折让,都要全面真实地反映销售的品种、数量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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