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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承发包及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常见问题】
        2022-04-02 11:08:14

             北京市家庭居室装修工程承包和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为了规范家庭居室装修(以下简称家居装修)工程的承包和施工管理。

            第2条“家居装饰”一词

            本规定所称项目建设活动,是指居民为改善家庭生活环境而自行承包或装修房间的项目建设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家庭装修活动和监督管理。第四条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家庭装修活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区、县建设委员会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家庭装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受市建委委托,负责家居装饰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家居装饰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经济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阻碍依法进行的家居装饰活动。

            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承租人应征得承租人同意)进行简单的家庭装修(如表面涂料、墙纸、铺路砖等),应向房屋管理单位登记备案。涉及主体结构拆除改造或荷载明显增加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还必须向房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审批装修方案的安全使用。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装修申请。

            第八条家居装修活动必须保证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禁止下列行为:

            (1) 随意改变房屋主体及承重结构;

            (二) 打开外墙门窗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阳台门窗连接墙;

            (三) 铺设1厘米以上的石块,并在室内修建墙壁,以增加地面荷载;

            (4) 破坏厨房、卫生间地面防水层,拆除、更换采暖、燃气等管道设施,

            不穿管直接埋设或更换管线;

            (5) 其他影响建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连接本市家居装饰工程的家居装饰工程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市建委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证范围内承接相应工程。未依法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承接家庭装修工程。

            第十条家居装饰工程施工企业申请建筑施工企业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并配备相应的施工机具;

            (二) 具有建筑装饰施工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主要技术工人应取得上岗证;>第十一条家居装饰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尽早向区、县建委申请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经区县建委审批后,,

            报市建委核发建筑业企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家居装饰工程施工企业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第十三条家庭装修活动当事人可以参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建委实施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后附),依法订立家庭装修合同。

            第十四条家居装饰工程的价格,应当按照市场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家居装饰工程的质量标准,按照《北京市先进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北京市家居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定》在家居装饰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从事家庭装修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禁止偷工减料、偷工减料、野蛮施工;材料不得以次充好或弄虚作假;

            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或信息。

            第十七条家装工程施工必须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和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家居装饰工程的施工,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避免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口音对相邻民政当事人生活的影响。

            12:00-14:00、18:00-次日8:00,不得从事敲击、凿凿、刨削、钻孔等产生噪声的装修活动。

            第十九条家居装修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清理和运输。严禁将楼上的垃圾、垃圾路、下水道等弃至地面。

            第二十条因家庭装修施工造成相邻住宅及管道堵塞、渗漏、停电、停水等,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北京市工商局监制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工程6月份施工合同。根据北京市建委的要求,,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但未取得《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于2014年1月31日前向企业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区县建委申请资质证书。2014年2月1日以后,

            无资质证书的企业由市建委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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