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资产损失应当提供有效证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57号)规定,对于扣除的所有资产损失,企业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实际发生的法律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经济鉴定证书、具有法定资格的专业机构技术鉴定证书等。
88)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批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是为了检查纳税人按照规定提供的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纳税人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收集、整理相关证据,防范税收风险。
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
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实际发生的法律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具体事项的内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专业技术鉴定部门依法出具的与企业资产损失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立案结案证明和公安机关的答复;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撤销、停业证明;企业破产清算公告或者清算文件;行政机关公文;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的经济评估证书;经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件;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资产事故调查表和索赔计算书;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证据。具体事项的内部证据是指会计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各类资产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的内部证明或责任书,主要包括:相关会计资料和原始凭证;资产盘点表;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商业合同;
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企业内部批准文件及相关信息说明;责任人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和赔偿说明;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具体事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为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损失提供的证据,
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应当有具体、明确的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并报送税务机关。
在日常工作中注意收集证据
企业发生财产损失时,应当按照税收政策的规定及时收集有关证据,并分别登记备案。如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坏账损失,应注意收集以下证据: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算文件;法院驳回诉讼的判决或裁定,
或者胜诉后经法院裁定终止(中止)的法律文书;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或撤销证明;政府部门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公安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失踪证明;逾期3年以上,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据;与债务人签订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其他有关证件。再比如,如果一家烟草公司因洪水而遭受香烟损失,
及时取得当地气象部门的天气预报证书,并对损坏的香烟进行拍照;被保险人取得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资产事故调查表和索赔计算表;企业的会计资料、原始凭证、资产盘点表;企业对责任人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和赔偿说明、法定代表人声明、,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具体事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等。
验收时间要求
税务机关受理企业本年度资产损失核准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本年度终了后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申请审批的,经主管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可以适当延期。例如,纳税人每年200万元的资产损失,只有在税务机关根据政策进行审查后才能税前扣除。纳税人在2004年2月15日前既不向税务机关申请批准又不申请延期批准的,
其资产损失200万元不能税前扣除,纳税人将额外缴纳50万元企业所得税。当然,如果纳税人有资产损失,在取得相关证据的基础上,,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无需等到年底统一审批,即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前扣除,节省资金的时间价值。
可扣除损失
根据国税发〔88号〕的规定,六类资产的损失可由企业自行计算和扣除。虽然这些损失可以直接扣除,但这并不意味着纳税人可以在没有任何证据和相关数据的情况下,随心所欲地扣除。
企业有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的,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确认资产损失,并保存相关的资产核算资料、原始凭证、,税务机关日常检查的内部批准证书和其他证据。此外,企业自行计算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额,主管税务机关将现场核实、确认和跟踪管理情况。
企业不得伪造、变造有关证件
纳税人不得弄虚作假、多报、多报或者虚报抵销资产损失。如果要报批,,
不得自行计算和扣除。国税发88号文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在对企业申报扣除并经批准扣除的资产损失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对不真实、不合法、不合理的证据或者有确凿证据的估计造成的税前扣除,依法进行纳税调整,根据不同情况区分责任,依法惩处纳税人和相关责任人。
企业通过伪造、变造有关数据凭证,虚报、夸大资产损失,或者未经批准直接扣除税前资产损失,导致税款少缴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