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涉税处理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7号),明确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那么,两家保险公司应该如何处理会计和个人所得税
两类保险税前扣除的范围和对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扣除。财水【】27号文进一步规定,从1月1日起,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企业工作或就业的全体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员工。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关于两项保险的可抵扣范围和对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扣除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各地统一执行标准和范围。此外,根据《实施条例》,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对象有两类,即投资者和员工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然而
如果投资者不是企业的雇员,企业显然不适合在税前扣除上述两项保险。但是,蔡水[27]文件仅规定了如何扣除为“在企业工作或受雇的员工”支付的两项保险。因此,企业为投资者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允许扣除以及如何扣除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两种保险的税务和会计处理差异
根据税法,,
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可以税前扣除的前提是必须实际缴纳。在会计方面,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两项保险在职工提供的服务期内提前计提,同时确认为负债,
实际支付时,不确认为成本,但抵销已确认的负债。由于会计和税法对成本和扣除项目的确认时间要求不同,在企业所得税的最终结算和缴纳中应注意相应的纳税调整。
新企业会计准则将与职工有关的一切费用纳入职工薪酬,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同时,统一了职工薪酬的处理原则,即除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薪酬外,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将职工薪酬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和期间费用。也就是说,本期计提的两项保险,既包括作为期间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的人工成本,也包括期末存货中存在的人工成本,
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纳税调整期间不作任何区分。只有在比较提取金额、实际支付金额和允许的税前扣除限额后,才会进行纳税调整。
对于采用《企业财务通则》的企业,尽管财税[27号]文件规定的两项保险扣除标准在会计上不得超过员工工资总额的5%,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34号)、,
可计入成本(费用)本次发放的补充养老保险只能是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因此,可以税前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只能占目前适用企业财务一般原则的企业工资总额的4%以下。
与两项保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目前,国家对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个人所得税待遇没有明确规定。有关文件,,
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0〕号),只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方式,基本养老保险费,实际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付款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
超出部分计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
计算并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我国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免税项目是通过列举说明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职工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318号)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除免税以外的保险待遇,在实际支付时计入职工当期工资收入,对本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也应当计入职工当期工资和工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如果企业为员工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得到退还,而个人没有获得实际收入,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94号)计算规定应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