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单位和义务人将受到处罚。最近,一名纳税人致电12366,询问其单位去年向员工发放的一些福利材料没有代扣个人所得税。今年4月,主管税务机关对该单位进行检查时,认为该单位少扣个人所得税2万多元。除责令该单位补税外,还对该单位进行了处罚,并计算了滞纳金。他们问税务机关对征收滞纳金的处理是否正确
在这方面,,
税务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机关可以责令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并予以处罚,但不能向扣缴义务人收取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了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法律责任:2001年5月1日以后,
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税务机关应当责令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处扣缴义务人应代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该条还规定,对应扣缴的税款是否征收滞期费,具体规定为: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
扣缴义务人应扣缴不应扣缴的税款,无论其是否适用于修订前或修订后的税法。税收征管法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征收滞纳金。
问: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对我企业出口退税进行了检查,确定2万元的退税不符合出口退税条件。税务机关认定我单位骗取出口退税。除了追缴退税和罚款外,他们还决定在半年内停止办理出口退税。请问,税务机关的做法正确吗
有法律依据吗
答:税务机关的做法是完全正确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办理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出口退税的通知》(国税发[2008]032号)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骗取国家出口退税5万元以下,
可以在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时间内停止办理出口退税。
(2)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可以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不满一年半。
通知还规定,出口企业在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出口退税期间,不得对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和代理出口货物申请出口退税。出口企业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为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签发代理出口货物证书。出口企业可以,,
自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出口退税期满之日起,按照现行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
问:我们公司计划今年7月在云南省丽江市投资开发一个旅游景点。请问,该公司在投资旅游景点开发时能否享受所得税优惠应该注意什么
A:是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西部地区旅游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7]1号)。
65)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西部地区企业将在西部开发地区的旅游景点和风景名胜区从事以下经营活动,即售票经营活动(包括景区、景区门禁范围内的大小票、直通票、月票、年票、文艺、体育等综合文艺演出活动门票);景区、景区门禁范围内提供导游服务的经营活动;
景区、风景名胜区入口控制范围内的旅游交通服务(包括各种车辆、游轮、索道、滑道等交通工具为游客提供的服务),经营活动所得收入占经营总收入70%以上的,根据财政部《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位于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行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从2001年到2010年,企业所得税将减按15%的税率征收。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文件中提到的景点和景点,
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风景名胜区。
问:近日,一家民营旅游公司咨询称,为了拓展旅游业务,今年在海上旅游区开设了游轮、旅客观光、歌舞厅、网络游戏等新项目。过去我们只按旅游税项目缴纳营业税,但不久前我们在听取税务局长的指导时,
我们必须为不同的项目分别纳税。那么,在实践中,公司应该如何纳税
答:首先,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纳税人有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金额和销售额,以下简称营业额;不单独计算营业额的,适用较高的税率。”旅游公司经营的项目属于本条规定的税收原则,需要按照取得的收入和不同税目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属于娱乐业的,按照娱乐业向客户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费、餐桌费、点歌费、烟酒酒水费等娱乐业务费用)申报纳税。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风景名胜区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254号)也规定,单位和个人经营旅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梯等取得的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按照“服务业-旅游”的要求,在景区内设置观光有轨电车和环保客车;
单位或者个人在景区不同税目下有不同应税行为,采取“一票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分别计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没有单独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适用较高的税率。
有关报告:
企业所得税中差旅费的扣除
《私营企业应纳税法律》的所得税处理
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的所得税筹划
如何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
在风景名胜区经营游轮所得,按旅游业征收营业税
延长出口退税期限需要哪些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
大规模取消进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