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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三税修订答记者问
        2022-04-11 09:20:0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发行日期:十二月十八日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4年12月15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消费税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营业税实施细则)。

            新修订的三项税收实施细则将于2014年1月1日起生效。为便于大家了解《三个税收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三大税收实施细则修订的背景和基本情况是什么

            答:为了进一步完善税制,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国务院决定从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上述三项税收暂行条例已于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538号令予以公布,第539条和第540条,将于2011年1月1日生效。

            为确保新三项税收暂行条例的顺利实施,有必要对现行增值税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相应地征收消费税和营业税。为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组织相关立法工作,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反复论证修改草案后,最终形成了三个税收实施细则的修订稿,,

            修订草案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杰签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公布修订后的三项税收实施细则,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大税收实施细则的修订主要是根据其上级法律的相关授权,在内容上做出相应的操作性规定,重点是增值税转型改革、混合销售行为、国内营业税应税服务定义等相关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等。

            同时,三个税收实施细则中的一些共同规定是统一的、相互关联的,包括销售和有偿转让的定义、外汇销售的折算、折扣费用的范围、价格明显较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定价顺序,

            以及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此外,还根据准确、简洁、统一、规范的原则对一些词语进行了修改。

            问:《增值税实施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是什么

            答:《增值税实施细则》的修订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

            结合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补充或修订部分规定;二是结合营业税实施细则,明确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职经营行为的销售分工;第三,进一步完善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规定;第四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征管需要,补充或修订部分规定。

            问:请介绍涉及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增值税实施细则的修订情况

            A:

            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核心是允许从销项税中扣除新购机器设备的进项税。为了确保该方案的实施到位,增值税实施细则中明确了一些具体问题。一是明确了其他机械设备,包括混合机械设备的进口税,,

            可抵扣,但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专用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除外;二是明确了在建房地产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并对进项税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第三

            根据其上级法律的授权,纳税人自身不能抵扣进项税的消费品应明确定义为游艇、汽车和摩托车等应缴纳消费税。

            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及相关规定做了哪些调整

            答复: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调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

            将目前工商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低到50万元和80万元;第二,个人、非企业单位和行为不频繁的企业,其当前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进行调整,其他个人(自然人)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问:

            《营业税实施细则》作了哪些修改

            答:《营业税实施细则》的修订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国内应税劳务的定义;二是与增值税实施细则衔接,对混合销售和兼职销售的销售分工作出规定;第三,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征管需要,补充或修订部分规定。

            问:修订后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实施条例如何规定混合销售和兼职销售的划分

            答复:

            继续坚持按纳税人主营业务统一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混合销售处理总原则。但是,针对销售自产商品和提供建筑服务同时进行的特殊混合销售行为,采用了单独核算、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方法。

            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同时销售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计算销售额和营业额。未单独核算或者核算不准确的,应当合并征收增值税。

            是否合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决定。但是,在实施过程中,针对这种情况,很容易出现增值税和营业税重复征收的问题,给纳税人带来额外的负担。本次修订将本规定改为不单独核算的,货物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分别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核定。

            问:《消费税实施细则》的主要修改内容是什么

            答复:

            修订后的《消费税实施细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根据上级法律,修订后的《细则》体现了自颁布以来实施的政策调整内容;二是符合《增值税实施细则》关于销售和有偿转让定义的规定,

            外汇销售的折算、额外价格费用、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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