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确认一、业务概况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无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包括视同自产产品)的,应当自备案登记并签订代理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确认。
有具体退(免)税规定的企业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国税发[0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试行)(国水发[]号)。
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出口退(免)税调整办法的通知(国税函[9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试行)(国税发[51号)
三、 纳税人应提供主要表格和复印件
出口货物退(免)税确认表2份
四、 纳税人须提供的资料
1.拟提交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
提交的材料
(1) 已登记并加盖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表》正本和副本,
无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
应提供代理出口协议正本和副本
(2) 报关单位登记证正本和副本(无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的出口货物不需要)
(3) 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和副本
(4) 特殊退(免)税单位和人员还必须提供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条例》规定的其他有关证明
五、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确认。
无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商品(包括视同自产商品)的,应当自签订代理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
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确定出口货物退(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期限
所提供资料齐全,填写内容准确,手续齐全,无违规行为,合格者当场完成;如果对出口商提交的证书和资料有明显疑问,应在2个工作日内转入下一环节。经验证符合要求的,自验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 验收环节
1.
检验数据
检查出口商提交的文件是否有效。
2.检查数据
(1) 检查出口商提供的证明、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 检查出口商提供的各种材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一致;文字由出口商签字盖章,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回出口商;
(3) 审核出口货物退(免)税确认单是否完整、准确,
内容是否与所附证书、资料的相关内容一致,
签名、盖章是否齐全;
(4) 如果纸质材料不完整或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应通知出口商进行更正或一次重新填写。
(5) 如果满足验收条件,应开具收据并移交给出口商。
3.进入下一步
检查后,将出口商提交的所有信息转移到下一个链接。
(二) 后续链接
接受上环段传递的信息,审核以下内容:
1.
通过系统访问以下数据进行审计:
(1) 税务登记资料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信息
(3) 退税账户的账户信息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信息
2.审核通过后,在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字)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并将一份复印件返还给出口商,将审批通过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标识信息录入系统。归档相关数据。
(转载于友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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