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不明确,部分企业对该项业务的实际操作感到困惑。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64号),统一了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标准,并对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类型进行了定性和定量描述。
统一了允许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资产范围
财水【】64号文件的亮点之一是统一了允许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在实践中,许多金融企业提取准备金的依据、比例和管理都是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的,企业在执行中存在一些混乱。例如,财政部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48条规定,允许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资产是指贷款(包括抵押、质押、担保和无担保贷款)、银行卡透支、,
金融企业承担进出口跟单汇票风险和损失的贴现和信用垫款(如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保函垫款、信用证垫款等),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偿还责任的外国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家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也应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日本国际合作银行的无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的混合贷款。但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指引》(银发[]号。
98)不将金融企业的对外贷款纳入贷款资产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金融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第4条规定,金融企业可提取坏账准备的资产范围扩大到偿债资产,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银行间拆借(贷款)、应收利息(不包括贷款应收利息)、应收股息、应收保费、债权和权益,如再保险应收账款和租赁应收账款。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坏账准备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49号)基本遵循国家税务总局第[4]号令的规定。
结合《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要求,财税[64号文将坏账准备作为贷款损失准备。允许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范围具体分为三类:贷款,
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和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境外贷款。它不仅有效地解决了政策趋同的问题,而且将拨备的资产范围回归到会计制度的规定中,强调拨备资产的贷款性质或贷款特征,排除无贷款性质的偿债资产、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应收利息(不包括应收贷款利息)、应收股息、应收保费、应收再保险、应收租赁款及其他债权、权益和其他资产。根据财税【】64号文第1条规定,
允许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1)贷款(包括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2) 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保函垫款等)、进出口跟单汇票、同业拆借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3) 金融企业对外还贷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家贷款、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合作银行无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
同时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遵循的相关性原则,对于不承担风险的金融企业资产,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财税[64]文件第三条采用正枚举法,规定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缴中央银行准备金、金融企业剥离债权权益、应收金融贴息、,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中央银行资金和其他资产不得从贷款损失准备金中提取并税前扣除。
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算公式
蔡水[]号。
64号文件不仅规定了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算公式,而且与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文件相比,明确了计算中红字的处理方法。根据财税[64号文第2条规定,金融企业本年度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本年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年末允许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上年末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金额为负数的,相应增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如a金融企业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100万元,年末贷款余额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预付款余额0万元,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余额0万元,委托贷款余额500万元。由于委托贷款不包括在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内,本年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0++×1%-100=130万元,
全年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230万元;金融企业年末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为300万元的,当年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0++×1%-300=-70万元,因此,对于超额计提的70万元贷款损失准备金,需要增加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年度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仍为230万元。
贷款损失的税前扣除程序
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审批管理控制较为严格。
文章中必须提到,金融企业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必须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扣除。根据财税【】64号文第4条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先冲减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的抵销部分,在实际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如金融企业B的年贷款损失为200万元,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为100万元。
经税务机关申报批准后,先冲减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100万元,其余100万元在实际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当然,如果贷款损失在当期收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号令第7条规定,金融企业收回的已税前扣除的坏账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金融企业收回的未扣除税前坏账本金的余额,
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提醒的是,金融企业申报税前扣除贷款损失时,
须同时报送以下相关文件、资料:
(1) 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包括借款人、担保人和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贷款的发放、使用和投资情况,坏账的主要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和结果,以及借款人的财产清算、偿还和分配情况,被投资企业和担保人、贷款或投资者的还款和损失、申请的税前扣除额等;(2) 贷款和投资合同、贷款和投资证明及相关材料;(3) 政府、法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企业主管部门、保险企业等单位;(4)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