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出口商品商标备案印刷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03-26生效日期:-03-26
发证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行编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口商品商标的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关规定:
第二条在大连市辖区内使用、印制出口商品商标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大连辖区内出口商品商标的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全市出口商品商标的备案和印制管理。
第二章档案管理
第四条在境外申请商标注册时,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严格执行中国和申请商标注册国家的有关规定。商标注册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登记。
第五条在境外注册商标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注册或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
(1) 商标注册人的名称或地址发生变更;
(2) 注册商标的转让或续展;
(3) 商标专用权无效;
(4) 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注册国受到侵犯。
第六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允许他人在境外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县(市)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下列商标许可合同应当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一)省、市外贸易公司与其总公司签订的;
(二)省、市对外贸易公司之间签订的;
(3) 由省、市外贸公司和生产(经营)企业签署;(4) 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
第七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接受外国客户指定商标(以下简称固定品牌)生产产品的,九民客户应当以合同或者保函的形式签订商标侵权责任条款,并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企业接受外国客户生产的产品,应当建立档案,
申请时间至少比产品的生产寿命长一年。
第三章印刷管理
第八条需要印制出口商品注册商标标识或者在《商标使用许可证》上使用他人出口商品注册商标标识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或者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印刷单位印刷。
需要印制未注册商标标识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持营业执照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印制单位印制。
第9条香港、澳门、台湾的外国企业和个人,必须委托我市注册商标标识或者印刷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持所在国(地区)商标主管部门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或者《商标注册证或者许可使用证》(中文版),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印刷单位印刷。
第十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印刷商标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商标标志承印的有关规定,建立印刷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收到的注册登记簿、注册商标印制证明等证明文件和商标标识样品的备案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标印刷单位应当拒绝印刷商标标识:
(1) 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不完整;
(2) 注册商标的印刷商标图样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不一致的;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在不得用于商标的文字、图形上印制未注册商标的;
(4) 印制标有“注册商标”或“R”的未注册商标;
(5) 未按照《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印制商标的。
相关规定:
第四章奖惩
第十二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出口商品商标备案、印制管理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出具处罚决定书。在处以罚款和没收的处罚时,
使用财务部统一印制的罚没指标,所有罚没均交财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