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外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标题:援外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文件编号:商务部令第16号
内容:
《援外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于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十次部长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部长:陈德明
10月20日,
2008
援外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援外标志(以下简称援外标志)的使用,加强援外标志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援外标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援助的标志。
援外标志包括援外物资标志(以下简称援外物资标志)和援外建筑标志(以下简称援外建筑标志)。
外援物资的标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中间有“和”字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援助;汉字与;中国援助;外文翻译由上为外文,下为中文组成,国旗两侧为橄榄枝和橄榄叶。
援外建筑的标志是顶部的中国结和;中国援助;外语翻译。
第三条援外标志使用单位是指商务部援外项目承办企业和经商务部同意可以使用援外标志的其他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
援外标志使用者使用援外标志,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任何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尊重和爱护援外标志。
除本办法规定外,任何人不得使用援外标志。
第五条商务部依照本办法对援外标志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商务部援外项目企业在下列情况下,应当使用援外物资标识:
(1) 外援物资最大外包装上的明显位置;
(2) 原则上,经接受国同意,
提供外国援助的飞机、车辆、船舶、计算机、机械、设备和其他材料的适当位置;
(3) 商务部组织或商务部批准的对外援助活动;
(4) 商务部认为需要使用援外物资标识的其他情形。
商务部援外项目承办企业应当按照商务部提供的标识规范,在援外物资的外包装和产品表面制作或印刷援外物资标识。
第七条在下列情况下,
商务部援外项目企业应使用援外建筑标识:
(1) 经受援国同意的援外建筑;
(2) 援外项目施工现场标志牌上的明显位置;
(三) 在项目开工、竣工和施工期间,在项目现场和项目团队现场的旗帜上;
(4) 商务部组织或商务部批准的对外援助活动;
(5) 商务部认为应当使用援外建筑标识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经商务部出版或者商务部批准的有关援外出版物或者其他印刷品、音像制品,应当使用援外标志。
第九条经商务部同意,外援标识可以用于其他部门和单位开展的外援项目或活动。
第十条援外标志的制作按照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援外标志制作须知》(见附件)执行。
援外标志中国旗图案的印刷和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援外标志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样式使用援外标志,援外标志可以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修改图案构成、文字字体、图形比例、颜色样式等。
第十二条援外标志使用者只能在援外项目或活动中使用援外标志。所承担的援外项目移交或者援外活动结束后,援外标志的使用权自然终止。援外标志使用者在使用援外标志的过程中,应当保持良好的国家形象和企业形象。
第十三条援外标志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第十四条对外援助标签不得用于与对外援助无关的商品、商品包装、集装箱、商品贸易单证和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未经商务部同意,援外标志的使用人不得将援外标志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权转让或者委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援外标志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商务部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务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0元以下罚款:
(1) 污损或侮辱外援标志;
(2) 未经商务部同意,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援外标志的;
(3) 为商业目的使用援外标志;
(4) 在与外援无关的活动中使用外援标志;
(5) 外援项目移交或外援活动结束后,仍使用外援标识;
(六) 未经商务部同意,将援外标志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权转让或者委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2001
附件:1。外援材料标识图案制作说明
2.援外物资的识别模式
3.援外建筑标志图案制作说明
4.援外建筑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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