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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折”的会计处理 【最新会计实务大全】
        2022-03-30 10:47:30

             “折扣”的会计处理

            折扣的会计处理春节快到了,各大商场都在打折扣、津贴和利润等促销牌。虽然会计制度和税法对这些促进业务基本上有明确规定,但由于业务方法的灵活性和会计及税务处理规定的复杂性,一些企业的财务人员无法对相关业务进行规范的会计及税务处理。本文以案例的形式介绍了各种推广方法,纠正了常见的错误认识或处理方法,

            并就如何规范这些促销行为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提出了一些建议。

            案例:a公司是一家品牌皮具代理公司,为了扩大业务,决定采用多种折扣销售方式,促进销售,加快资金回笼。

            年初,由中间商C公司介绍的a公司向B公司销售了100盒礼品带和100双皮鞋,原价分别为300元/盒和400元/双。按照10%的商业折扣率,即270元/盒和270元/对的价格,由a公司负责发货。同时

            双方同意,如果B公司在10天内付款,a公司将给予5%的现金折扣,如果在20天内付款,将给予2%的现金折扣,如果超过20天,将全额支付。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a公司分别开具300元/箱、400元/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0元,另开具30元/箱、40元/对的红字专用发票,核算销售应收款0元。

            由于运输过程中防护措施不当,皮具被雨淋,严重影响了销售。因此,a公司与B公司协商,再给10%的折扣,

            再次开具红字专用发票30元/盒、40元/对,账面应收账款调整为0元。

            B公司在10天内付清货款,a公司给予B公司人民币5%的现金折扣。a公司开具了人民币元的专用红字发票以抵消销售收入。

            从那时起,a公司和B公司就利润转让达成一致。如果B公司每年从a公司购买的金额达到40万元,a公司将再给B公司5%的利润转移。到年底,,

            a公司实际支付B公司0元利润,a公司凭加盖B公司公章的利润转移回单直接冲抵销售收入。

            分析:

            a公司采用多种折扣销售方式进行促销,但促销后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存在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商业折扣

            根据现行税法,纳税人以折扣价出售商品。如果同一发票上注明了销售金额和折扣金额,则可以根据折扣后的销售金额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由于a公司转让给B公司的人民币元的商业折扣未在同一发票上注明,因此在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时不能扣除销售收入,并按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此外

            该元扣除增值税附加销项税额后的余额,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不从销售额中扣除折价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但是,a公司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可以按照扣除折扣后的实际销售额确认销售收入。但是,由于同一发票上未注明折扣金额,在计算和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由此可见,上述问题的症结在于a公司没有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金额。因此

            a公司的折扣金额不能抵消计算流转税的销售收入,也不能减少计算所得税的收入。

            此商业折扣实际上等于销售确认前的销售折扣。

            销售折扣

            同一发票上也未注明因皮革制品下雨而给予B公司的人民币销售折扣。因此,a公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时,不能从销售收入中扣除该元,应按规定提取增值税、销项税和所得税(具体会计和税务处理与上述商业折扣相同)。

            在日常会计实践中,,

            如果B公司未记录a公司开具的0元专用发票,则应将原始发票和扣税单退还a公司,a公司应加盖“无效”字样作为扣除当期销项税额并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的凭证。A公司应要求B公司从B公司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处获得全额或折价购买证明,

            然后根据提货或折扣凭证和约定的折扣金额向B公司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根据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A公司在收到B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购货回款证明或贴现申请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或抵扣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应该注意的是,折扣销售仅限于对商品价格的折扣。如果a公司使用皮革制品进行实物折扣,则在申报应纳税额时,实物价格不能从商品销售中扣除,

            皮革制品也应按销售处理,并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现金折扣

            根据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发生的现金折扣不得抵扣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但应在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在上述情况下,a公司在现金折扣方面存在两个问题。第一,A公司不得因现金折扣开具元红字专用发票,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无效;第二,人民币现金折扣不冲减销售收入,但计入财务费用。

            会计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将收到的现金折扣商品的付款减少计入财务费用的依据。笔者认为,简单可行的办法是要求对方支付人开具费用结算单,

            由付款人作为抵销财务费用的依据,而付款人作为计入财务费用的依据。

            销售利润转移

            a公司向B公司支付利润转移0元,因为B公司的年度收购金额已达到双方约定的40万元的目标。虽然合同规定是利润转让,但实质上还是价格优惠,

            只有在年底前根据年度销售情况才能确定是否存在特许经营权。因此,如果利润转移满足销售折扣的要求,可以按照销售折扣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然而

            在上述情况下,B公司向a公司开具的0元转息回单不是合法票据,不能按销售折扣进行会计处理。

            日常实践中利润转移的两种主要情况是:

            首先,卖方根据买方购买量的大小将其销售利润的一定份额给予买方。卖方以买方的法定票据(或卖方开具的红字销售发票)作为销售费用或抵销销售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在计算和缴纳流转税时,利润的转移不能抵消销售收入和销项税。如果红字销售发票由卖方开具,

            所得税计算的销售收入不能扣除。因此,这种处理方法对卖方非常不利。

            其次,它作为销售折扣处理。

            卖方根据买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购货回款证明或折扣申请单开具专用红字发票,使买方不仅可以用专用红字发票抵扣当期销售收入,还可以合法抵扣所得税计算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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