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未完成项目”的税务筹划【基本案例】盐城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于2月投资1万元在射阳县中心区建造了一座商业大楼。当外部工程完工并进入内部装修时,企业的资金供应存在问题。如果要完成该项目,需要额外投资万元。由于资金延迟,该项目被迫停止,停止时间为三年。由于a公司的投资基金是中国工商银行的贷款,要求a公司使用“未完成的项目”
以万元的价格抵偿无法偿还的债务。
年末,a公司收到控股公司的通知,商业建筑的建设没有投资价值,要求企业及时处理一半以上的商业建筑。截至年末,该项目账面价值已发生相关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共计1万元。为了了解未完工和闲置建筑的价值——“未完工项目”,a公司邀请了一家专业评估公司对“未完工项目”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10000元。C公司是一家投资公司。
因为它重视建筑物的位置,所以愿意以1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建筑物。
作为一家知名的跨国企业,B公司也看中了这块地产。愿意与a公司合作还清贷款,完成后续项目,共同打造大型娱乐城。a公司投资于“未完工程”,占娱乐城权益的55:45,建筑价格为10000元。
面对许多方案,a公司不知道哪种方案可以使利益最大化。为了以最佳方式处理“未完成的项目”,a公司邀请税务专家进行规划,
专家给出了四个规划方案(企业实际税率为企业所得税的33%、城建税的7%、教育费附加的3%,假设不考虑利息费用)。
1.将“未完工程”以1万元的价格出售给C公司
如果“未完工程”以1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C公司,a公司应缴纳的税款为:(1)营业税175万元(×5%);(2)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7.5万元[175]×(3%+7%)
(3) 由于a公司从事的房地产开发不是税法规定的普通标准住宅建设,因此不享有
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但按照“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的规定计算缴纳“。根据《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本条第(一)、(二)项计算的金额总和的20%扣除。”则扣除总成本为25000元[()×(1+20%)+175+17.5],因为没有增值税,所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4) 公司转让“未完工程”取得的转让所得,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014800元[(-175-17.5)×33%]
根据方案1,a公司在办理“未完工程”过程中,共需缴纳税款293.98万元,取得净转让收入206.02万元(-293.98万元)。
2.在;未完成的作品;作为投资
a公司将“未完成项目”以1万元的市场价格转换为55%的股权,与B公司共同投资建设娱乐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以无形资产和房地产投资入股、与受让人分享利润分配、分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缴纳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还规定:“投资或关联房地产的,当投资或关联方投资于土地(房地产)时作为股份或将房地产转让给被投资企业或关联企业作为关联条件,
土地增值税暂时免征。”因此,a公司使用“未完工项目”“产权变更过程中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但是,根据有关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中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
将其分解为两项经济业务:出售相关非货币性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收入或损失。A公司本环节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65万元[(-)×33%]
根据方案3,a公司处理“未完成项目”需缴纳企业所得税165万元,a公司获得净转让收入335万元。
3.以“未完工程”价格冲抵工行贷款
a公司以1万元的公允价格抵偿工行债务,实际上是将“未完工程”以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工行,则a公司应缴纳的税费如下:营业税150万元(×5%);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5万元[150]×(3%+7%)]。
由于a公司土地开发成本为10000元,转让价格为10000元,
没有土地增值,也没有缴纳土地增值税的问题。此外,如果企业从房地产转让中获得收益,则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本案转让净收入为-165万元(-150-15),因此不存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根据方案二,a公司办理“未完工程”共需缴纳税金165万元,实际损失165万元。
4.将新公司注册为“未完成项目”,然后将其整体出售
a公司可以将“未完工程”作为其认缴注册资本的出资财产,并对D公司进行登记。
D公司成立后,D公司将全部出售给C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产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65号)明确规定:“企业产权转让是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整体转让,其转让价格不仅由资产价值决定,而且与企业出售房地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企业产权转让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缴纳营业税。因此
a公司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同时,根据财税通知第48号第1条的规定,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但是
根据国税发〔118号〕通知第4条第1款的规定,交易发生时,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分解为两项经济业务:以公允价值出售全部资产和投资进行所得税处理,资产转让收入或损失按规定计算确认。
根据方案4,a公司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65万元[(-)×33%],
a公司实现净转让收入335万元。
[结论]比较上述四种方案,税负在不同方面存在差异,导致净收入存在巨大差异。
方案三和方案四的税负最低,净收入最大。如果不考虑其他方面,则应选择方案三或方案四。
(转载于有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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