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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握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精髓
        2022-04-01 16:14:16

             把握新企业所得税法“五个统一”和“两个过渡”的实质。这不仅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以往相比的主要变化,也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精髓所在。

            按照"简化税制,扩大税基,低税率,严格征管"的要求,按照实行公平税负,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调节作用的原则,参照国际惯例,,理顺分配关系,有利于征管,,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制基本要素设计、优惠政策安排、征管措施制定规范合理等方面更加科学有效。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要把握“五个统一”和“两个过渡”。这不仅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以往相比的主要变化,也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精髓所在。

            税法是统一的,适用于所有内资和外资企业。为有效解决内外资企业税负差距过大的问题,

            新《企业所得税法》整合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制,将两种不同的税制合而为一,对我国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企业统一适用同一税法,实现不同经济主体的平等税收待遇,从而为促进公平竞争、公平税负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制度保障。同时,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改变了以往内资企业所得税在独立核算条件下确定的规定,使内资和外资企业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完全统一。总行和分支机构由法人纳税,法律责任更加明确,判断标准更加明确。

            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税率是税收制度的核心,也是税收征管力度和纳税人税负的直观体现。此前,内资和外资企业名义所得税率为33%,但外资企业存在大量地区性低税率,

            国内企业也有许多优惠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综合考虑了我国财政承受能力、企业负担水平和税率结构优化,参考了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特别是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实际税率,将企业所得税税率降至25%,取消地区优惠税率,

            优惠税率只针对高科技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简化了税率结构,使税制更加透明和规范。

            新《企业所得税法》确定的税率在国际上处于中下水平,有利于我国继续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保持我国税制的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吸引外资。

            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标准。如何扣除企业的成本,直接关系到所得税税基的宽度和企业的实际税负。此前,税法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成本扣除存在一些差异。总体上,内资企业紧,外资企业松,

            导致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差异较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种成本和费用作了统一的扣除规定。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扣除标准和方法,将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税前扣除,使所得税税基接近企业实际利润水平,更好地体现了企业所得税的立法精神。

            统一和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不仅是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政府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为有效解决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目标不明确、优惠方式单一、区域优惠政策过多的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综合运用优惠税率、免税、减税、附加扣除、加速折旧、减少收入、扣除抵免等方法,统一规范税收优惠标准和管理办法,

            将当前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所得税优惠模式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所得税优惠模式。通过实施统一规范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统一规范税收征管要求。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不仅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和税收政策的要素,

            同时也统一了收集和管理的要求。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适用于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全面反避税措施,统一了总部和分支机构企业的汇总纳税方式,统一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纳税申报表,

            同时,对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如预付款申报、年度申报、决算等也作了统一规定,有利于各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落实,全面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

            除上述“五个统一”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还对旧企业和以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特定地区实施了过渡政策。为了缓解新企业所得税法在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后对一些老企业的影响,支持特定地区的发展,按照积极改革、平稳过渡的要求,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了两种过渡性优惠政策。第一

            对新税法颁布前已批准设立、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定期减免税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二是在依法设立的开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具体领域,对需要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及国务院规定实施上述区域性特殊政策的地区。同时

            国家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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