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材料押金如何纳税包装材料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包装产品而预留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盒、瓶、罐、袋等,包装材料按其具体用途可分为四类:用于包装产品的包装材料,作为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一部分;未单独定价的包装随产品一起销售;与产品一起出售单独定价的包装;租赁或借给采购单位的包裹。由于包装材料的一定周转率,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对部分包装材料收取一定的定金。不同的税种对这些存款是否应该征税制定了不同的规定。
增值税:超过一年不退还的应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第154号〕规定,纳税人出租、出借用于销售货物的包装材料所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分别入账、分别计算,不得计入销售额用于纳税。然而
因逾期收回包装物而不能退还的押金,按包装物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一)的通知》(国税函发[288号)对包装押金逾期的原因进行了说明:在《关于支付包装押金的规定》中,“逾期”限于一年,收取的押金超过一年,无论是否退款,都包含在销售税中。如果单个包装材料的周转期较长,
逾期未缴的,报税务机关核定后,可以适当放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准取消逾期包装押金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827号)取消了以下规定:"个别包装材料周转和使用期限长的,报税务机关核定后,可以适当放宽超期期限“,并重新规定从7月1日起实施,纳税人销售商品、出租和出借包装材料收取的保证金,
无论周转期和使用期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仍未退还的包装材料,应计入销售额纳税。
鉴于酒类包装材料的特殊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2号)规定,自6月1日起,
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押金,无论是否退回,如何核算,均计入当期销售额纳税。
消费税:
在规定时间内未退还的,应缴纳税款。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凡按从价税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与包装一起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定价或如何核算,计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未与产品一起定价和销售,但收取了押金,则该押金不得包含在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中。然而
逾期不退还的包装物和收取超过一年的押金,计入应税消费品销售,按照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退还与应税消费品一起计价销售的包装材料押金并收取押金的,计入应税消费品销售,按照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用于处理酒精包装材料的沉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包装产品押金征税的通知》(财税字[053号)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材料押金,无论押金是否退还,如何核算,均应计入酒类产品销售,并按酒类产品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Baig发布的黄酒是国家税务总局针对消费税问题发布的。酒类押金征收规定仅适用于粮食白酒,
白酒和其他按从价计征消费税,但不适合按消费税配额法消费啤酒和黄酒的白酒。306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存放啤酒包装材料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号),啤酒消费税单价按出厂价分类(包括包装材料和包装材料的存放),上述包装材料的存放不包括塑料周转箱的存放,以备再次使用。
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三年以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取得的逾期包装押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228号)规定,如果企业收取的包装押金自征收之日起超过一年(12个月)未退还,原则上,到期日确认为当年收入。包装材料周转期长,相关购销合同明确规定包装押金返还期限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包装押金确认为收入的期限,
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从长期有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处收取的可回收包装材料保证金,企业收取的合理保证金在回收期内不作为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