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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规】
        2022-04-01 17:12:24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优惠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1-22生效日期:-11-22

            发证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行编号:井水票[]第52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个体工商户下岗失业人员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137号)的精神,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并按此执行。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业务之日起3年内,可免除税务登记证的制作费用。

            2.从事个体工商户的下岗失业人员,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应当出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再就业优惠证明。

            经税务机关核定,免征税务登记证制作费。

            三、 在统计报表中,各局应将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征的税务登记证的制作费用列在“本期发放”一栏。在销售系统中,只记录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税的税务登记证制作成本的份数,不记录金额。

            四、 各局要认真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五、

            上述优惠收费政策暂定至2011年12月31日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圈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个体工商户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国水发[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57号〕。请认真遵守。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国务院办公厅下岗失业个体工商户优惠收费办法

            保单通知书

            国办发〔第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2〕号)的有关规定,为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经国务院批准,下岗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收费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

            除国家多年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可免收与注册、许可、管理有关的各项行政费用(以下简称“费用”)自工商部门批准其业务之日起3年内。

            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工商户的免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

            财政部和国家计委。

            1.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含工商登记、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工商部门收取的经济合同鉴证费和经济合同范本制作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制作费。

            3.管理费、健康监护费、健康质量检查费、预防性体检费、,

            卫生部门收取的疫苗接种服务费和卫生许可证制作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件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定费和职业资格证书费。

            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制作费。

            7.烟草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费(包括临时零售许可费)。

            8.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登记、许可、管理费项目,

            财政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个体工商户登记、许可、管理费项目。

            三、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部门的有关收费单位颁发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书》,

            经收费单位核定后,免征有关费用。

            四、 上述收费优惠政策暂定执行至2011年12月31日。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免征的具体收费项目,使下岗失业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收费优惠政策。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

            公安、烟草部门要督促系统内相关收费单位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清理各种收费项目,取消违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同时

            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个体工商户收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不按规定执行收费优惠政策的,要严肃处理。

            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要举措。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确保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各省人民政府,

            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2011年12月31日前将本通知的执行情况报告财政部和国家计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QQ:768395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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